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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律师代理原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,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

  李x宁与韦x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案  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  号(2019)桂1002民初2791号

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

  民 事 判 决 书

  (2019)桂1002民初2791号

  原告:李x宁,男,1972年12月5日出生,壮族,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劳卫新,广西源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告:韦x新,女,1966年8月21日出生,壮族,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。

  原告李x宁诉被告韦x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原告李x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卫新、被告韦x新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原告李x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660元借款及利息(以15660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6%,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清之日止,现暂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,为1409.4元),共计17069.4元;2、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幼儿园课本费980元、买化肥款3520元、垫付汽油款500元、砍树工钱款4000元、支付捡茶油果工钱800元、帮原告充值电话费及微信转账红包1540元,共计11340元;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  事实和理由: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,2017年2月7日,因情感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。离婚不久,原被告双方又生活在一起,但没有办理复婚手续。2017年10月6日,被告去百色市汽车城东风风行专卖店购买面包车,并由原告支付定金2000元,同月12日,被告交钱提车,原告又帮被告交13660元车款。2017年10月12日,被告出具借条一张,承诺2018年11月20日前还清15660元借款。但被告一直没有还款。

  2017年2月19日,被告用朋友淘宝账号网上订购幼儿园课本,被告让原告用现金给其朋友980元;2017年10月27日原告帮被告支付化肥款3520元;2017年11月16日,原告雇佣工人砍树帮被告垫付汽油款500元;同月21日,原告帮被告垫付砍树工钱款4000元;后来原告帮被告支付捡茶油果工钱800元;2017年10月份至12月,被告叫原告帮充话费及给被告微信转账1540元。共计11340元。

  综上,被告尚欠原告28409.4元,被告拒不偿还,故向法院提起诉讼,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。

 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以下8份证据证明其主张;

  证据1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,证明原告系本案诉讼主体;

  证据2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,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;

  证据3、买车款的微信转账、借条、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,证明被告向原告借钱买车;

  证据4、幼儿园课本复印件,证明被告向原告借钱买幼儿园课本,课本现由原告保存,被告一直未把钱给原告;

  证据5、汽油款收据、垫付工钱款收据、证明复印件,证明原告帮被告垫付砍桉树工人的500元汽油款及4000元工钱;

  证据6、买肥料款收据复印件,证明原告帮被告买肥料款垫付了3520元;

  证据7、微信转账(茶油果工钱)复印件,证明原告帮被告垫付捡茶油果工人的工钱800元;

  证据8、微信转账、收集充值花费复印件,证明被告帮原告充值电话费及被告跟原告借钱的微信转账共1540元。

  被告辩称,一、原告诉称被告借其现金1556元根本不是事实;二、原告所称为被告垫付课本费980元、买化肥款3520元、垫付汽油款500元、砍树工钱款4000元、支付捡茶油果工钱800元,根本不是事实;三、原告帮充值电话费及微信红包转账1540元,是属于赠予行为,因为当时原、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,打算复婚的,男女朋友间赠予自愿的,不存在需要返还之事。

 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3份证据证明其主张:

  证据1、照片复印件,证明借条是原告强迫被告写的,原告说来被告家要书,然后强迫被告写的,被告都不会开车,买车干嘛,原告自己买车,然后强迫被告写这张借条的;

  证据2、银行流水账单,证明2017年11月21日被告领取4000元现金给原告,让原告转给工人的,还有2017年11月2日领取4000元给原告帮被告买化肥;

  证据3、微信截图复印件,证明2017年11月23日被告已发红包1800元给原告,2017年11月21日微信发红包1200元给原告,2017年11月27日被告欠原告300元于28日偿还400元给原告了,在这里面捡茶油果钱等都包含在里面了,都是被告转给李x宁,然后原告再帮被告转给其他人。

 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。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:对证据1、2三性无异议,是真实的;对证据3证据不是事实,写借条是原告强迫被告写的,这个15560元是什么钱都不知道,被告都没有得到原告任何钱,被告还有证据证实;对证据4这个书是原告自己买的,被告都没有要那些书,教育局说不能网上买那些书;对证据5也是被告转账给原告买的,对证据6是被告给钱给原告帮买的,是拿被告的钱买的,对证据7也是被告给钱给原告帮给的,都是被告转账给原告帮给的,对证据8原告帮被告充值,但是被告已经还给原告,都是微信发红包给原告,被告都还有记录。

 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:对证据1的关联性有异议,不能证明原告强逼被告写的借条;对证据2关联性有异议,也不能证实是支付给原告代其支付出去的那些钱;对证据3微信红包截图,对其关联性有异议,不能证实被告付的钱是支付给原告代其支付出去的那些钱。

 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无异议的证据1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据2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,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。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、买车款微信转账、借条、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,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此组证据证明被告买车并叫原告付钱,然后写借条确认,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,故本院予以采信;同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、照片复印件,原告称不能证明原告威逼被告写借条,本院予以确认,故对该相片不予以采信。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、幼儿园课本复印件、证据5、汽油款收据、垫付工钱款收据、证明复印件、证据6、买肥料款收据复印件、证据7、微信转账(茶油果工钱)复印件;证据8、微信转账、收集充值花费复印件,认为是真实可信的,但是否有关,待后阐明。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、银行流水账单和证据3、微信截图复印件,本院认为也是可信、真实的,但与本案是否相关待后阐明。

 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,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,2017年2月7日,因情感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。201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27日,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,但没有办理复婚手续。原被告离婚后,双方经常有联系有来往,经济有诸多交集。2017年10月6日,原被告去百色市汽车城东风风行专卖店购买面包车,由原告支付定金2000元,同月12日,被告交钱提车,原告又帮被告交13660元车款。2017年10月12日,被告出具借条一张,承诺2018年11月20日前还清15660元借款。原被告同居及以后一段时期,原被告有一些经济来往。

  本院认为,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。被告买车,原告两次按被告的要求支付购车钱,被告写借条予以确认。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写借条内容为:“今借到李x宁人民币一万五千六佰陆拾元整(15660)限于2018年11月20日前还清。”原被告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故本院予以确认。被告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原告购车款,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660元,于法有据,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660元本院予以支持。对被告辩称写下借条是原告威逼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。被告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未还款,被告应该从2018年11月21日起支付利息,直至还清为止,利率按年利率6%计算。对原告要求利息以15660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6%,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全部支持。原被告离婚后又同居生活及密切来往,期间产生的原告垫付课本费980元、买化肥款3520元、垫付汽油款500元、砍树工钱4000元、支付捡茶油果工钱800元、原告帮充值电话费及微信红包转账1540元,也有被告通过微信等付给原告的经济来往,应视为同居期间债权债务,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处理。

  据此,依据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八条、第二百零六条、第二百零七条、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(一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一、被告韦x新偿还原告李x宁购车款15660元及利息(以15660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6%,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清之日止);

  二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上述应付款项,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,向本院申请执行,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。

  案件受理费510元,减半收取255元,由原告李x宁负担114元,被告韦x新负担141元。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  审 判 员 李x权

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

  法官助理 何x文

  书 记 员 向x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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